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创新社会治理手段,全面实施《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衡政发〔2015〕17号),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依法依规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社会组织诚信活动,全体公民诚信为人,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以激励和惩戒为手段,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的联合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让守信者畅通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以联动和协同为抓手,建立共同治理格局。通过各级各部门间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以依法依规为前提,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落实对相关主体的联合奖惩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的失信问题。通过在一些重点部门和行业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发挥示范效应和警示作用,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组织、制度和设施建设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组织建设。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的县市区(含工业新区、滨湖新区,以下同)要抓紧成立本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健全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定期研究协调重大问题,统筹负责辖区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工作,落实省、市信用办部署的各项工作。(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工作要求。编制本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本地按规划、分阶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和工作机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研究制定本部门、行业具体实施意见。(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推进信用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市、县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市级平台要在2016年底前提出建设设计方案,2017年上半年初步建成并和省信用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建立“信用衡水”网站。力争2017年底前横向联通市有关部门,2018年底前纵向贯通各县市区。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发挥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奖惩等作用。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市场和社会满意度普遍提高。(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四、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机制
(一)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信用记录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对荣获“诚信道德模范”、“青年志愿者”、“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企业”、“环保模范守法单位”等荣誉称号,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其他荣誉主体,应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2017年开始,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衡水”网站等,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和联合激励信息系统,推动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引导企业发布信用承诺。引导、鼓励企业在各自网站及主管部门网站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对诚信主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及其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在实施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上述各领域应积极探索,尽快研究提出对诚信典型等诚信市场主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的政策措施,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四)诚信市场主体信用加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制定或审核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评审)办法时,要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措施。(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五)简化诚信企业监管安排。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降低检查频次。(责任部门: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衡水”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五、建立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大气污染、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及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将各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责任部门:衡水中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办、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限制失信人高消费。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提高失信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引导征信机构将失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部门: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衡水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内失信档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信用制度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内部建立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建立对严重失信行为会员的失信档案,并在行业内部公示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具备条件时,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和重点行业进行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信用分析报告,为我市社会治理决策提供参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衡水中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六)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六、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和跨地区联动机制。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发起部门负责确定实施激励或惩戒的对象,并明确执行惩戒措施的具体期限。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有关奖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各相关实施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有关主体联合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同时,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通过省、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报送长效机制。按照《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报送机制的通知》(衡社信办〔2016〕4号)要求,各县市区、市直15个重点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对监管对象作出奖励或惩戒认定,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整理形成典型案例材料于每月8日前报送市信用办,市信用办于每月10前将典型案例汇总报送到省信用办,由省信用办在“信用河北”网站公示。(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