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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添加时间:2017-02-07          浏览量:165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发〔201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2号),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运用大数据服务市场主体水平

   (一)推进注册登记便捷化。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市场主体、减轻社会负担为出发点,推进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数据库,健全代码信息传送接收机制,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尽快建立全市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推进全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质监局、市编委办、市民政局、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法制办配合)

   (二)加快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完成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起步工程,实现重点部门重要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逐步拓展信用信息互联共享部门,扩大市级平台信用信息覆盖面。建立“信用衡水”政府门户网站,实现与“信用河北”网站互联互通。通过“信用衡水”网站,归集、整合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掌握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和监督市场主体状况。加快建立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力争2016年12月底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组织编制《衡水市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建立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为加强行政许可管理,实现各级各部门系统横向连通、纵向贯通奠定基础,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市编委办、市质监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规范中介机构,集中清理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编制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市编委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再造。2016年12月底前建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统计数据的服务和监测。充分利用统计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运用大数据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发展、体制改革等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拓展信息服务渠道。依托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信息化平台,探索建立小微金融服务股份公司,搭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调剂市场,依法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再融资、电商服务和产品创新等方面的服务。(市金融办负责)

推进政务新媒体建设,鼓励政府部门开通微博、微信等公共平台,拓宽信息服务渠道。(市网信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推动政府部门结合企业和社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丰富网上办事功能,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六)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制定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确保2017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促进企业发展。(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牵头,衡水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民政局配合)

  (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扬和宣传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激励政策。(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并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八)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培育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以应用促发展。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牵头,衡水银监分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运用大数据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

 (一)金融运行领域。综合运用大数据,建立和完善衡水市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尽快与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信息对接,对监测和采集到的涉嫌洗钱、非法集资等资金异常交易数据进行智能化比对、分析、判断,及时锁定涉嫌非法交易线索,发出预警信息,提高金融领域风险防范能力。综合运用大数据,适时启动建立集征信、资源共享、登记服务、监测预警、数据分析为一体的衡水市民间融资服务大数据平台。(市金融办牵头,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电子商务领域。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支持衡水商务信用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信用认证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及认定,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第三方取得信用认证和信用评级。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加大网站诚信宣传。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及时采集和分析电子商务信息,严格信用监督,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行为。(市商务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网信办配合)

 (三)安全生产领域。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企业诚信等级信息,落实激励和惩戒措施,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016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市安监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四)质量监督领域。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产品质量和企业质量管理状况,对全市重点区域及行业质量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对策措施。建立涵盖生产企业、产品编码、执行标准、质量信用等数据的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公布严重质量失信企业黑名单,更新、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数据库,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共享,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市质监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五)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平台建设,实现食品药品相关信息公开公示,积极推广“药安食美”社会共治系统应用,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运用大数据改进市场监管方式

  (一)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动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扩大失信企业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实施领域,特别是在法院案件执行、税收征缴、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制定联合惩戒措施。强化对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的考察,严禁将违法失信主体列为评先表彰对象。推动出台相关制度,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牵头,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推进信用承诺和信用信息应用。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的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2016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市商务局牵头,市网信办、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农牧局、市质监局配合)

2016年12月底前全市统一推行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五)科学制定监管制度和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探索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社会环境评价体系,确定调查基点企业,运用大数据,对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和发展环境进行评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工商联负责)

四、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梳理结果,制定信用信息目录,规范公开公示内容,优化公开流程,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推动公开公示工作落实。(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二)大力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推动各地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各县市区政府信用网站要与“信用衡水”网站连接,将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衡水”网站公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积极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完善衡水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交换共享,提高市场透明度。(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五、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能力

  (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健全完善全市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网络资源,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完善全市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以及保护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全市重要信息系统,争取2020年前基本建成。(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网信办、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记录和采集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形成信用档案,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失信企业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曝光。(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完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参照和省政府信息资源目录,探索建立市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争取2018年6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研究制定《衡水市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衡水市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和《衡水市政务信用信息目录》,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提供制度依据,2017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市发展改革委、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六、着力保障大数据运用

  (一)融入京津冀大数据协同发展。积极融入京津冀产业协同,统筹布局信息基础设施,参与建设“京津冀大数据走廊”。融入河北省大数据创新联盟,推动我市大数据创新发展。开展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推广节能减排技术,支持采用风电、光电等新能源。支持信息技术企业加快向云计算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转型,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市工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推进大数据相关技术研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着力突破大数据服务关键技术。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关村科技园和京津高端机构、园区和企业合作,推动大数据产业协同发展。(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完善支撑大数据应用的网络基础设施。(市工信局负责)

 (二)制定大数据标准。组织开展大数据标准研究,制定大数据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指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市质监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网信办、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三)完善数据安全制度。完善数据服务、网络安全防护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和金融、交通、能源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评估和监测。支持大数据安全软件产品研发生产,加强数据安全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市工信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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